
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(记者刘浩)喝酒后在洗浴中心不慎摔倒 ,消费心被吴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,后沐洗浴中心应该赔偿吗?近日,浴摔浴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,伤洗审判结果为由洗浴中心承担10%的判承赔偿责任,吴某自行承担90%的担赔损失 。
据了解 ,偿责日前 ,消费心被吴某与朋友们聚餐喝酒 ,后沐酒后相约去洗浴中心沐浴。浴摔浴中结果,伤洗吴某不慎在洗浴区出口台阶附近摔倒受伤 。判承吴某摔倒后 ,担赔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询问,偿责发现吴某酒气较重,消费心被且身上有明显水迹。随后,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了120 。经鉴定 ,吴某构成十级伤残 。后因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,吴某将该洗浴中心诉至法院 。
吴某认为,洗浴中心场所内湿滑,导致自己摔倒受伤,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赔偿27万余元。洗浴中心辩称 ,本次事故发生系因吴某在饮酒的情况下 ,因自身原因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 。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限度,洗浴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发当晚 ,吴某与其5个朋友一起喝酒,饭局从当天晚上6点多到8点左右 ,吴某喝完酒后与朋友一起去洗浴中心处洗澡,吴某称其出浴时未注意到干身毛巾,因此未用毛巾干身 。
再查明,该洗浴中心墙面设有温馨提示 ,告知消费者“高血压患者 、心脏病患者、酗酒者等不宜就浴”,在浴区出口旁边提供干身毛巾,浴区出口的台阶和地面上铺设干地巾 ,放置标识“小心地滑”的黄色警示牌,并在洗手间门口提供拖鞋,在楼道和楼梯上也标识“小心地滑”字样 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,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。本案中洗浴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,例如安全提醒、铺设防滑地巾 、提供干身毛巾 、拖鞋等 ,且提示“酗酒者不宜就浴”,说明洗浴中心已经基本尽到其应当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。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道饮酒会对人体活动能力和判断能力造成一定影响,明知该情况还选择在酒后外出洗浴 ,存在明显过错,故吴某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不过,结合洗浴中心提交的证人证言,其工作人员在吴某摔伤后发现原告酒气很重 ,说明吴某饮酒系显而易见的 ,并非不易察觉 ,在此情况下洗浴中心前台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劝阻吴某沐浴,说明洗浴中心也存在一定过错。综上 ,对于吴某因摔伤产生的损失 ,法院酌情确定由洗浴中心承担10%的赔偿责任 ,吴某自行承担90%的损失 。
法官指出,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 、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、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,安全设施设备安装 、维护义务。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,是公众安全的一道“护身符”,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、无条件的义务,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,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。对于经营者、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 ,法院会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综合认定。
责任编辑:李佳榕